2016缅甸新投资发一吸引外资、稳健前行

2016.10.24 02:20:08

       10月18日,《缅甸投资法》(以下称“新法”)经总统签署正式作为法律生效。从草案到正式法律,《缅甸投资法》历经旷日持久的讨论、修改和表决过程。相较《外商投资法》(2012) 和《缅甸公民投资法》(2013)(以下统称“旧法”),新法呈现内外合一、程序松绑、导向清晰等主要特点。以求吸引外资,促使国民经济稳健前行。

       新法在缅甸境内(除特别经济区外)对其生效后的内外资直接投资行为发生效力,并不适用在其生效之前已经存在或产生的投资争议和暂停项目。同时,考虑到目前新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新法同时规定旧法的实施细则在与新法不冲突的前提下继续适用,直到新法实施细则出台。《外商投资法》和《缅甸公民投资法》两法合并后,在缅外资企业在投资准入、税收优惠、扩大生产规模、经营管理和处置直接投资等方面与缅甸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该变化有利于缩小内外资在监管层面上的差别待遇。尤其是投资处置,新法旨在打消部分外国投资者在市场退出时的后顾之忧,但不可否认,外资企业在缅经营的实际经营成本相较本地企业依然过高。与此同时,新法还在用地和所得税优惠方面规定本地企业可能会有更优惠的条件。

       作为一部调整国民经济的重要法律,新法着力引导内外资的投资方向。在夯实发展出口导向的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拉动就业等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引导内外资向绿色、高科技、专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投入。具体表现为:1. 将发展有利于国家和人民且不对环境和社会产生损害的产业作为首要目标。删除了旧法中开采并出口自然资源的目标。另外,在旧法环境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基础上,新增“健康评价”(Health Assessment) 和“文化遗产环境评价”(Culture Heritage Impact Assessment) 二项新的评价要求。2. 强调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工业。在允许的投资形式(Forms of Investment)中对包括技术诀窍、发明、工业设计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确认。作为必要配套措施,新法同时明确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版权许可费和技术协助费等可汇出。3. 再次强调本地人才的国际化和吸引并提倡培育符合国际标准的投资和商业活动。

       基于以上立法目的,新法在投资准入、投资形式、税收优惠、用工和外汇等方面均及时作出了积极调整,但同时也加强了相应监管。一方面,准入程序较之前有所放松;所得税也可能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更长的免税期;保护本地劳动者的条款略有删节;资金进出也更加便利。但另一方面,新法通过规定例外情况的方式对不进行国有化和征收承诺和新法适用进行别除规定,确保投资不触及底线。

       投资准入:除“涉及国家战略、资本密集、对环境和当地社区有潜在重大影响等情况”外,新法不再要求取得投资许可(”Permit”)。国内外投资者均可通过申请投资核准(“Endorsement”)的方式享受长期租赁土地和新法下规定的税收优惠。但实质上,新法下长期租赁土地的期限仍维持50年+延期2次各10年的待遇。新法规定投资核准的签发仅需满足“不违反现行法律法律”的要求。相较于投资许可需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还需满足“对国家有利”的条件,预计取得投资核准会相对容易、便捷。事实上,投资核准即可满足在缅经营的大部分企业的经营需求。但具体要求取得投资许可的经营活动仍将由缅甸投资委员会决定。预计在新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政府将着手制订新的外商投资清单。  

       投资形式:新增1. 金钱债权和有财务价值的合同履行义务;2. 包括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合同、产量分成合同等合同项下权利;以及3. 自然资源开采合同下可转让的权利等可作为出资。同时对旧法下即已认可作为出资的动产、不动产、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投资形式做了列举式细化。此举有利于缩小法律规定和主管机关在接受投资申请时认定投资形式实际操作之间的差异,尽可能贯彻立法意图。

        征收和国有化:区别于旧法“在批准的经营期间不进行征收和国有化“的绝对保证,新法的态度转为”一般不进行征收和国有化,但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除外” 。征收和国有化须满足:1. 出于公共利益;2. 以非歧视措施;3. 依据法定形式;4. 以支付及时、公允、充足和有效的补偿为前提。新法进一步详细规定了补偿和非歧视措施的具体含义和操作方式。此外,新法还就政府可采取合理非歧视措施(需有充分理由)和因国家安全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列举,此举可以看做是政府对经济、文化、社会、安全和秩序等设定底线,并保留对触及底线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

       用工:无需劳动技能的工作仅允许由缅籍员工从事的规定不变,但删除外籍员工比例须每2年递减25%的要求,且不再要求缅籍员工和外籍员工同工同酬。另外,新法规定持有工作许可的外派人员可通过银行向国外汇款,预计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外籍员工缺乏合法工资汇回途径的问题。另一方面,新法同时要求雇主履行劳动者保护的义务,例如规定在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合同违约补偿、关闭/出售或转让投资,间断营业或裁员歇业等有限的情况下方可停业。同时规定在暂时停业(须有充足理由)期间须依法支付员工工资。此外,强调雇主须依法支付工伤赔偿。该变化可能是针对之前部分服装生产企业出现卷款逃亡和仰光市内高楼停工检查等事件作出的妥协和规制。

      税收优惠:所得税方面,确定所得税内外资统一;将全国按发展水平分为3个区域,给予最不发展地区企业7年免税待遇;中等发展地区企业5年免税待遇;发展地区企业3年免税待遇。删除连续3年弥补亏损的优惠;取消出口商品按批次减免50%所得税的规定;允许加速折旧。  关税和流转税方面,删除为出口目的生产的成品的商业税减免税优惠。新增视产品出口数量对先前为生产该商品进口原材料和半成品时已缴纳的关税和国内税进行补贴的规定。

        外汇:对内外投资者可进行的外汇交易种类以列举方式进行了明确。特别提及允许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费用、投资全额/部分出售或清算后所获的的费用和贷款合同下的本金和利息。但强调外债的进出需要央行审批。引入“自由使用货币”(Freely Useable Currencies)概念(依IMF定义),扩大允许汇入和汇出缅甸的外币种类。

        其他:在投资者义务中细化财务合规要求;将罚款作为违反新法和配套规范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以及规定对缅甸投资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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